2024-01-30 15:18

如果罪犯表现出改过自新的迹象,根据拟议的法律,不给予无限期监禁:尚穆根

新加坡——在拟议的新量刑制度下,因严重暴力或性犯罪而入狱的罪犯,只要有迹象表明他们获释后不会再犯罪,刑期不一定比现行制度下更长。

在周一(1月29日)播出的一段预先录制的采访中,民政和法律部长尚穆根做出了上述表示,以缓解公众对本月初提交国会的《刑事程序(杂项修订)法案》提案的担忧。

其中包括一项名为“加强公共保护刑罚”的量刑制度,根据该制度,被判犯有严重暴力或性犯罪的危险罪犯,如果在服刑规定的最低刑期后,经审查委员会评估,可能会对公众构成风险,他们可能会被无限期拘留。

当政府在2022年首次宣布它正在研究该法案时,法律专家呼吁制定保障措施,以避免将这类罪犯监禁过长时间,甚至终身监禁。

一些网民也质疑拟议中的制度是否过分,他们认为那些服过刑的人应该得到第二次机会。

尚穆根先生在内政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所有在这一拟议制度下被判刑的罪犯都将被判处更长甚至无限期的监禁,这是一种误解。

他补充说,由于法官不再需要根据罪犯再次犯罪的几率来考虑更多的监禁时间,罪犯的最低刑期甚至可能会缩短。

他还表示,拟议中的制度允许政府推翻法院的判决,从而将量刑决定完全从法院手中夺走,这是一个“误解”。

他还补充说:“这是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法院首先要决定是否对罪犯进行判决。”

他对记者解释说,根据该法律草案,当一个人首次被定罪时,法院可以选择根据现行的量刑结构对他进行量刑,也可以使用加强公共保护的量刑。

尚穆根表示:“因此,法院完全可以自由裁量。”“如果法院认为这是一个适合加重公共保护刑罚的案件,那么你就会服刑最少的时间。在最短期限结束时,你会被专家考虑和评估。”

这些专家是向内政部长报告的小组的一部分,该小组将由具有法医精神病学、心理学或刑事司法系统经验的人员组成。

释放英航基于“对社会的风险”

尚穆根表示,专家将以“一个非常简单的目标”对罪犯进行评估:他们是否仍然对社会构成威胁,如果他们继续入狱,社会是否会更好。

“然后,部长将根据专家的意见做出决定。真正的问题是:这样做能更好地保护公众吗?因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公众。”

尚穆根补充说,在审查过程中,囚犯也可以通过自己、家人或律师提出书面陈述。

“然后由部长审查,如果你不再对社会造成高风险,你就可以被释放。”

在罪犯入狱期间,他或她也可能被评估为已经改过自新,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

他说:“在(罪犯服刑期间),我们也会试图让这个人改过自新,我们会看他改过自新能力的记录。如果你改过自新,就可以被释放。

“但如果你仍然构成高风险,那么你可以继续被拘留,你的案件每年都会被审查。”

他列举了一些惯犯的案例,这些惯犯在从监狱释放后的几十年里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性犯罪。

他说:“在现有的框架下,当这些罪犯服完刑期后,他们必须被无条件释放,即使他们仍然有很高的风险,很可能再次犯罪,然后他们继续犯罪,后果是而且可能是悲惨的。”

“因此,我们的想法是防止这一小部分犯下严重罪行的危险罪犯对社会造成进一步伤害。”

拟议的法律可能意味着更短的监禁时间

尚穆根说,有些人可能被拘留的时间比最初的刑期长,但认为所有在拟议制度下被判刑的罪犯都将被判处更长甚至无限期的刑期,这是一种误解。

相反,有些人甚至可能比在现行制度下被判刑的人更早获释。

例如,当一个性犯罪者被判刑时,法官可能会因为担心他再次犯罪而倾向于给他更长的刑期。

尚穆根表示:“因为法官不知道(判决)10年是安全的,还是8年是安全的。”

“(法官)可能会说,‘根据法院在宣判时的评估,我最好判处更长的刑期’,尽管在他被释放时,这种评估可能并不准确。”

有了加强公共保护的判决,法官在宣判时将“更清楚、更安心”地对犯罪本身判处更短的刑期或一定的最低刑期,而不必预测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Shanmugam先生补充说:“(法官)不需要判处更长的刑期,因为他知道,在最短刑期结束时,罪犯可以被释放,这取决于他是否已经康复。”

比在比尔的其他建议后面

法制自治部长官尚慕根解释了《刑事诉讼程序(杂项修正案)法案》中提出的其他法律提案的理由,如增加警察强制某人接受法医检查的权力,以及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某些嫌疑人进行搜查的权力。

根据提案,“合理必要的武力”将被允许用于非侵入性或不涉及私密部位的法医检查。这可能包括口腔拭子——从口腔内的细胞中收集DNA——或采集头发样本。

尚穆根表示,如果一个人有罪,他或她很可能“不同意接受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仍然可以检查该人,即使该人不合作,只要它不涉及亲密部位或侵入性程序。

如果法律通过,拒绝接受检查或不与警方合作将被视为犯罪,该人可被判入狱或罚款。

“当然,法院也可以从你拒绝接受检查的事实中得出负面的推论,”他说。

提交的法案还提议赋予警方更大的权力,使其无需搜查令即可搜查嫌疑人。

这意味着,如果警察有理由相信嫌疑人拥有调查所需的物品,他们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目前,只有在有理由相信嫌疑人在接到命令后不太可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没有搜查令的搜查。

尚穆根表示,在目前的框架下,很难评估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能事先与当局合作。

“如果你总是需要去检查这个人是否会合作,你就会通知这个人,通知嫌疑人,你就会给他们时间篡改证据,”他补充说。

因此,根据这项法案,如果警方有理由相信他们要搜查的东西,比如证据,就可以进行搜查。”

他还表示,改革的实质是当局如何“更好地保护公众,确保罪犯被绳之以法,同时保持公平,并确保适当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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